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