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許文馨 被告 陳建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8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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