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87號聲請人 蔣華美 相對人 許成明 本件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