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小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小調字第94號聲請人 莊凱嫈 相對人 吳俊男
徐豫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莊凱嫈與相對人吳俊男及徐豫垠間清償借款事件,雖據本院定期通知相對人二人到場調解,惟相對人二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報到單附卷可參。是依當事人之狀況,當事人未到場顯不能調解或無調解成立之望,本院依首揭規定駁回調解之聲請並依法續行訴訟程序。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視為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