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黃勇程 (原名 程勝利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闕言霖 律師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597號關於兩造間之強制執行程序,依被告(即執行債權人)於上開執行請求原告(即執行債務人)與訴外人 周誌緯 、 陳志華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73,909元及其遲延利息,並執行原告所有之不動產等,以該金額計算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