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增程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