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帙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63號、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帙融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竊得物品欄
」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
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僅因一時貪念,未能尊重他人所有權財產概念,竟恣意竊取
他人財物,行為要非可取,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
扣案,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已為被告所丟棄,業經被告
於偵訊時所自承,是犯罪所得顯已不能沒收,爰依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竊取時間(民國│竊得物品│商品價值│
│號│)││(新臺幣)│
├─┼───────┼─────────────┼─────┤
│1│107年5月8日│博弈遊戲光碟6片│294元│
││上午10時40分│││
├─┼───────┼─────────────┼─────┤
│2│107年5月8日│777富貴發財遊戲光碟3片│447元│
││下午20時50分│777貓劍俠遊戲光碟2片││
│││777最愛經典包遊戲光碟1片││
└─┴───────┴─────────────┴─────┘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
第64號
被告李帙融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帙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巷○○○○號全家便利超商天山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
列販售之「博弈遊戲光碟」6片(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294元),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該店店長 段宜涵 發現遭
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㈡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
便利商店新天和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販售之「777富貴
發財遊戲光碟」3片、「777貓劍俠遊戲光碟」2片及「777最
愛經典包遊戲光碟」1片(價值共計447元),得手後隨即逃
離現場,嗣經該店店長 邱信吉 盤點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
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段宜涵、邱信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帙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段宜涵、邱信吉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帙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又
被告前開2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罰。另刑法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業已於105年7月1日修正
施行,被告之犯罪所得,尚未返還或未賠償告訴人,請依修
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檢察官吳昭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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