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0號原告 劉欽隆 被告 黃燕輝 受告知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受告知人 陳來春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地目、面積及共有人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分割如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5年3月7日』(收件日期105年3月2日、文號員土測字第30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
甲、乙及附表三分得人、分配位置及面積欄所示。」。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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