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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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七號再抗告人 林子鈞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翁松谷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毓榮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抗字第九七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再抗告人之返還借款利益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請求,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三七○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再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經士林地院裁定駁回後,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據其提出士林地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號判決、原法院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三三號判決及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二號裁定、備忘錄、承諾書、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且此假扣押請求與前確定判決事件非屬同一,亦不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而無不得聲請假扣押之可言。至假扣押之請求,是否存在,則非本件保全程序所得審究。另相對人向第三人 林碧華 聲請假處分,係為保全其得代位再抗告人向林碧華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請求再抗告人移轉系爭房地,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全字第一九八號假處分裁定可證,與本件假扣押係為保全相對人對再抗告人返還借款利益請求並非同一,自難認其超額查封。又由相對人所提系爭房地及坐落台北市○○區○○○路○段○○○號十樓房地(下稱北投房地)之登記謄本、信義房屋銷售資料以觀,再抗告人既在系爭房地及其名下北投房地設定最高限額五百四十萬元及一千一百六十萬元抵押權,且委託信義房屋出售北投房地,亦堪認相對人已釋明再抗告人就其財產為不利之處分,恐將陷於無資力狀態,而有假扣押之原因。縱相對人就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有所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仍應准其假扣押之聲請等詞,因而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士林地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所為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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