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張欽旺 被告 陳伯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