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清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539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文清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7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文清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結晶塊1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480公克,因鑑驗用罄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4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考,堪認該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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