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繳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被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車號000000行車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