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974號原告 周素華 被告 吳少妤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之夫向其借款尚未清償完畢即死亡為由,請求被告負返還借款之責。然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