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寶雲 即 林秀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