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 楊森鴻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續字第3號繼續審判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