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楊梅雀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被告 顧子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193萬元+337萬元+840萬元=1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56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芳苑鄉芳草段20地號;芳苑鄉草二段171、413-1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