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3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蔣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雖另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40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然此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39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於96年9月3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應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告├───┼─────────┼─────────┤││不應││││刑│減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3款│├───────┼─────────┼─────────┤│犯罪日期│94年3月中旬某日起│94年4月11日至94年│││至94年10月6日│8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年度│94年度毒偵字第4255│94年度偵字第10076││及│號等│號等││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92號│94年度易字903號│││││││├───┼─────────┼─────────┤││判決│95年4月4日│94年4月4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5年5月8日│95年5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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