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貴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
捌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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