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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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 梁新民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 律師被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法定代理人 劉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