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3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戴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