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蔡建成 原告 蔡陳玉珍 原告 蔡賴阿然 原告 蔡至怡 原告 陳劉金蓮 原告 許玉泉 原告 許翁昭 原告 蔡建讀 原告 呂沛宸 原告 呂典謨 上列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蔡建成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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