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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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桂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廖桂章業於民國104年6月8日死亡,此有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被告死亡證明書1份、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