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榮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何榮勳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1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624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