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8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純香食品行 葉浩明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95年11月25日│59,000元│0000000│││││行│││││├──┼─────────┼─────────┼───────────┼─────────┼────────┼──┤│002│虎牌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木柵分 │95年12月5日│116,5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