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文章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陳育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9,781元(計算式:14.89平方公尺×58,800元+89.11平方公尺×83,540元=8,319,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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