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芳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佩芳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佩芳以「arkmurdoch」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賣場,竟未經霖威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霖威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後之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下載霖威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附件一所示之圖片(下稱系爭圖片),傳輸張貼至其經營之上開網路賣場(如附件二所示網頁),供不特定人於選定之時地接收瀏覽,藉以銷售「CORSICA科皙佳」品牌之洗髮精、沐浴乳,而侵害霖威公司對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霖威公司發覺後提出告訴,而悉上情。
二、案經霖威公司委由 郭泓志 律師、 劉家榮 律師、 張菁月 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佩芳固坦承以「arkmurdoch」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賣場,並於106年3月21日後之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下載系爭圖片,傳輸張貼至其經營之上開網路賣場,供不特定人於選定之時地接收瀏覽,藉以銷售「CORSICA科皙佳」品牌之洗髮精、沐浴乳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系爭圖片是我在Google網頁找到的,我不知道系爭圖片是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云云。
(二)經查:系爭圖片(即附件一所示圖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800號卷【下稱他6800卷】第16頁)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告訴人霖威公司,有告訴人取得CORSICA總代理之合約書、法比歐代言CORSICA合約書、CORSICA包裝之設計原始檔、系爭圖片之原始檔彩色影本等件附卷為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下稱他1857卷】第12、16-18頁反面,他6800卷第16頁);且被告於上開時、地下載並上傳張貼系爭圖片於其所經營之前述網路賣場,供不特定人於選定之時地瀏覽,迭經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他6800卷第10-11頁、本院卷第21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他1857卷第22-23頁反面),並有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圖片、如附件二所示網頁資料(他6800卷第12、16頁)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所回覆之帳號申設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他1857卷第56頁正反面),堪先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系爭圖片之上半部為一長相斯文帥氣之外籍男性手持洗髮精之照片,旁邊第次陳列6種不同香味之洗髮精圖片,下半部為「CORSICA」品牌故事之介紹,其內容略以:「CORSICA科皙佳以花草植物為基底,結合草本植物當中的精華,萃煉出珍貴的保養成份,調和製成淡雅香調的香氛保養品,讓步調緊湊的現代人,能適時的感受放鬆,療癒您我疲憊的身心靈。CORSICA科皙佳系列中最具人氣的永久花,來自地中海上閃耀的一顆寶石CORSICA島,美麗的島上孕育著一種傳奇之花IMMORTELLE-永久花,因花卉摘採後,擁有不會凋謝的特性,又被稱為-永恆之花。這不可思議的能力,讓花朵保持恆久美麗,讓我們為您重現永恆之花的美麗傳說。讓永恆舒服的法式香氛,帶給您更多的美麗與自信。」等語,由系爭圖片之拍攝對象、角度、構圖、光線、版面編排、文字字體、排版、敘述內容以觀,系爭圖片製作精美,具有原創性,絕非毫無經驗之一般人所能製作完成,是被告辯稱其不知道系爭圖片是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云云,已難認可採。
2.又被告傳輸張貼系爭圖片之拍賣網頁,其標題為「現貨CORSICA科皙佳大容量500ml-香氛洗髮精、香氛精油沐浴乳」,拍賣網頁之商品詳情記載:「法國型男法比歐愛用推薦,天然草本萃取成分真的大推薦,敏感肌也適用喔!CORSICA科皙佳以花草植物為基底,結合草本植物中的精華!淬煉出珍貴的保養成分!在PTT的美妝保養板上很紅的品牌!」等語,由上開記載內容可知,被告顯然知悉「CORSICA科皙佳」乃是有業者經營行銷之品牌,甚至知道該品牌係由法比歐所代言推薦,則被告應能知悉系爭圖片為該品牌業者聘請藝人代言推薦後製作而成。況被告就其商品來源為何乙節,先於偵訊時供稱:我是向告訴人總公司訂貨,我是打電話過去訂的等語(他6800卷第10頁反面);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洗髮精是我在網路上不曉得哪裡看到的google表單填寫系統所購買的,所以我忘記到底在哪裡買的了等語(本院卷第13頁),亦可佐證被告就是否知悉「CORSICA科皙佳」此一品牌,並未如實說明,倘被告僅是為了將用不慣之「CORSICA科皙佳」洗髮精賣掉,故而隨手在網路上抓取「CORSICA科皙佳」之圖片,被告何須就商品來源為上開前後不一之供述,益徵被告辯稱其無主觀上之犯意云云,並非實情。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不足採,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所銷售之商品並非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僅係在拍賣網頁上張貼系爭圖片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故被告本案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4號、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號、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爰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無視告訴人製作系爭圖片所支付之勞力、時間及費用,擅自重製與公開傳輸系爭圖片,侵害告訴人潛在之市場利益,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其所為要非可取,然考量被告侵害系爭圖片著作財產權之時間尚非長期,系爭圖片之數量為2張,被告於本案前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1頁正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至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將系爭圖片傳輸張貼至其經營之上開網路賣場使用,系爭圖片固為被告本案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然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目前仍繼續張貼使用系爭圖片,且系爭圖片係告訴人用以行銷經營品牌所用,故網路上亦可搜尋到系爭圖片,為免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執行困難及司法資源之過度耗費,經衡以比例原則,認系爭圖片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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