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年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107年度執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永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險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3日│105年9月4日│106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3757號│第8529號│第22082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27│105年度交易字第42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60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106年9月26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27│105年度交易字第420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605││判決││號││號││├────┼──────────┼──────────┼──────────┤││判決│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應執行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99年7月4日│102年5月14日│102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56號│字第456號│字第45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8應執行刑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2日│106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56號│字第45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號│││├────┼──────────┼──────────┼──────────┤││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8應執行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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