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賴添風
周美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1月8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0800299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添風、周美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賴添風、周美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26日20時4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因細故於上揭時、地以徒手、腳
踹之方式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被移送人2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及現場照片證明
屬實。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普通傷害
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雙方互毆或加暴行於人未
至傷害部分,應可援引本法第87條第2款予以處罰(司法院
民國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及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
參照)。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後均受有傷害,惟被
移送人2人均表示不對本件提起刑事傷害告訴,經本院職權
查詢被移送人2人前案紀錄後,被移送人2人亦未針對本件
提起刑事傷害告訴,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可援引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又審酌被移送人互相鬥毆
,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兼衡其等行為之動機、手
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
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