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另依釋字第六六二號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云云,然如附表編號5、6所示二罪既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揆諸上開說明,縱與他罪併合處罰,原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仍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竊盜│詐欺│詐欺│竊盜│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7日│97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84號│第10728號等│第10728號等│第10728號等│第10728號等│第10728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106│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8月31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106│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98年度易字第47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9月28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第3350號│字第813號│字第813號│字第813號│字第813號│字第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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