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原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原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原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敬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敬能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敬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 粘雅鈞 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老子有錢光碟2片、滿貫大亨光碟1片均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檢察官聲請│徐敬能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簡易判決處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書犯罪事實一│罪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於全│││(一)所示│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檢察官聲請│徐敬能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簡易判決處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書犯罪事實一│罪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於全│││(二)所示│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檢察官聲請│徐敬能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簡易判決處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書犯罪事實一│所得滿貫大亨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於全部│││(三)所示│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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