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邱文瑞 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相對人 邱圳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零四年七月十四日及民國一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經鈞院於同年8月3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1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6月7日以104年度上字第1271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判命相對人應將系爭桃園市○○區○○路○○○號房屋及基地所有權2分1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相對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8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因本案於鈞院10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時,相對人否認兩造間之借名關係存在,所當庭傳喚之證人 邱創根 在法院具結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且與同年7月30日證人 邱財銘 之證述內容不符,足以影響鈞院審判事件之正確性,致本案耗費三審級審判決確定,為明瞭104年7月14日、同年7月30日之完整證詞內容及開庭經過,釐清筆錄記載是否有疏漏,確保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是請求交付
104年7月14日、同年7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