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志翔 被告卓品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承洵 被告 徐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