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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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原告 李曉峯

訴訟代理人 董怡伶

被告 蔡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3樓房屋,該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萬6,600元,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萬6,6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尚積欠之民國112年7月至12月間租金3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則請求被告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2月3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0日止(共11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8號卷第9頁)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為1,774元(計算式:每月5,000元÷31日×11日=1,774元,元以下4捨5入),應與前開請求之租金合併計算其價額,故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萬1,774元(計算式:3萬元+1,774元=3萬1,774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8,374元【計算式:24萬6,600元+3萬1,774元=27萬8,3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婷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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