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告 涂貴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奕恩 及其父母、 劉承剛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白奕恩及其父母、劉承剛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補正被告白奕恩父、母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