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告 涂貴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奕恩 及其父母、 劉承剛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白奕恩及其父母、劉承剛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補正被告白奕恩父、母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