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3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
(
NGOTHIS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THANH(中文姓名 阮文清 )、NGOTHISOI(中文姓名 吳氏雪 )未經許可入國,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茲補充及更正如下:按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移置於修正後第七十四條,惟條文內容並未修正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核被告NGUYENVANTHANH(中文姓名阮文清)、NGOTHISOI(中文姓名吳氏雪)所為,分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之罪。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