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因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受羈押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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