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文田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
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之3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