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福杉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34×10=3,740。│├──┼────────────────────────┤│2│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卡、信貸」│││,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生活支出、以債養債、投資│││失利」云云,請說明其如何使用信用卡及貸款後投資之│││項目為何?何以認定其投資失利?發現投資失利後其作│││為為何?請逐項說明之。│├──┼────────────────────────┤│3│承上,請提出其辦理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借款金額入帳│││、提領紀錄到院。│├──┼────────────────────────┤│4│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其任職於「北│││金文具,平均每月收入新台幣約28000元」,則請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說明其工│││作情形為何?(須包括工作內容、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是否加班等)平均每月工作所得28,000元之│││計算方式?│├──┼────────────────────────┤│6│參聲請人出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於94│││年6月30日起即自「北金文具印刷有限公司」退保;而│││聲請人又稱工作收入來源係「北金文具」,其是否仍任│││職於北金文具?未持續投保勞工保險之原因為何?│├──┼────────────────────────┤│7│查聲請人所提附件五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未載明「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請說明其承租地點為何?並佐以給│││付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又該租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8│陳報聲請人102年11月20日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提│││出其目前承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9│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並無│││任何資產,而每月卻支出機車機油費,請說明其支出交│││通費騎乘之機車所有權歸屬為何?並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到院。│├──┼────────────────────────┤│10│次查聲請人出具之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4紙,其加│││油時間分別為102年12月20、26、30、31日,計支出總│││額340元(計算式:100+70+70+100);悠遊卡加│││值收據6紙,儲值期間分別惟102年11月9、22日、12│││月5日、103年1月7、8、11日,計儲值600元(計│││算式:100+100+100+100+100+100),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支出欄,交通費每月約1,500元之數額,│││顯有未合;是請佐以近二個月交通費支出單據,重新陳│││報其每月支出交通費數額。│├──┼────────────────────────┤│11│承上,聲請人在短短11天內(12月20日至31日),計支│││出加油油資340元,請說明其支出交通費之目的及必要│││性?如此頻繁支出之費用單據,是否為聲請人一人使用│││之結果?│├──┼────────────────────────┤│12│請佐以近二個月手機費、家用電話費支出單據,重新陳│││報其每月支出電話費之數額。(注意:手機、家用電話│││費之數額應分開陳列,不得逕行加總)│├──┼────────────────────────┤│13│提出聲請人102年10月後至陳報月止繳交電費、水費及│││瓦斯費之收據,並分別陳報其每月支出「電費」、「水│││費」、「瓦斯費」之數額。(應說明得出每月數額之計│││算方式)│├──┼────────────────────────┤│14│說明電費收據、水費收據上記載之「 楊鎮海 」為何人?│├──┼────────────────────────┤│15│提出聲請人父母及 陳福村 近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16│聲請人表示扶養父母,扶養義務人數為1人,每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4,000元,計每月扶養父母約8,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元之依據為何?又查聲請│││人另有兄長陳福村應同負扶養義務,是否按月扶養其父│││母?如是,扶養之金額為何?│├──┼────────────────────────┤│17│提出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表」。(注意:非債權人清冊)│├──┼────────────────────────┤│18│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房屋所有權歸屬為何?│├──┼────────────────────────┤│19│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20│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21│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22│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23│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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