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五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許金樹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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