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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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許世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世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8次│有期徒刑3年8月*8次│├──────────┼────────────┼────────────┼────────────┤│犯罪日期│99.05.26│1、99.05.20.17時37分許│1、99.05.21凌晨1時許││││2、99.05.21.09時40分許│2、99.05.26.17時44分││││3、99.05.30.16時35分許│3、99.05.28.18時17分許││││4、99.05.31.13時18分許│4、99.06.05.12時33分許││││5、99.06.03.09時09分許│5、99.05.21.20時26分許││││6、99.05.20.18時24分許│6、99.05.23.18時50分許││││7、99.05.20.21時21分許│7、99.06.02.23時30分許││││8、99.05.30.18時07分許│8、99.06.05.19時1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536號│16220號│162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56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06│100.02.24│100.02.24│├─┼────────┼────────────┼────────────┼────────────┤│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56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06│100.04.29│100.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39號(現於台中戒治所戒│5858號(編號2、3應執行有│5858號(編號2、3應執行有│││治中)│期徒刑17年)│期徒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