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623號
至101年度交聲字第16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王惠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淑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附表裁決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為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載之裁決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機關對於文書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復分別規定明確。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代表人為王淑惠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文件1紙在卷可參,且與異議人於聲名異議狀(應為聲明異議狀之誤載)所載地址相符,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次查本件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之裁決書經裁決後,各於附表裁決書送達時間欄所示時間,送達至異議人上開設址地點,而分別由異議人之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共11紙在卷可憑(參附表送達證書出處欄所載),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該裁決書皆已於附表裁決書送達時間欄所載之時日合法完成送達,亦堪認定。又查異議人如對各該裁決書有所不服,自應從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末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日之時期內,依法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始符法制,惟各該裁決書之聲明異議期間既於附表聲明異議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屆滿,異議人卻遲至101年8月2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之情,有原處分機關打印在聲明異議狀上之收文日期章戳可資證明。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異議均已逾各該裁決書之異議期間,其程式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㈠裁決書字號│㈠裁決書送達時間│聲明異議屆滿日期││││㈡裁決日期│㈡送達證書出處││├──┼──────┼─────────┼────────┼────────┤│1│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14日(│││字第1623號│-1CD005807號。│。│週二)││││㈡101年7月17日。│㈡本院卷第158頁││││││。││├──┼──────┼─────────┼────────┼────────┤│2│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14日(│││字第1624號│-1CD004203號。│。│週二)││││㈡101年7月17日。│㈡本院卷第160頁││││││。││├──┼──────┼─────────┼────────┼────────┤│3│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14日(│││字第1625號│-AG0000000號。│。│週二)││││㈡101年7月17日。│㈡本院卷第162頁││││││。││├──┼──────┼─────────┼────────┼────────┤│4│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4月23日│101年5月15日(│││字第1626號│-1DO815215號。│㈡本院卷第164頁│週二)││││㈡101年4月18日。│││├──┼──────┼─────────┼────────┼────────┤│5│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18日(│││字第1627號│-1DO812217號。│㈡本院卷第166頁│週日),順延至10││││㈡101年3月21日。│。│1年4月19日(週││││││一)│├──┼──────┼─────────┼────────┼────────┤│6│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14日(│││字第1628號│-1CKA75428號│㈡本院卷第168頁│週二)││││㈡101年7月17日│││├──┼──────┼─────────┼────────┼────────┤│7│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16日(│││字第1629號│-1S0000000號。│㈡本院卷第171頁│週五)││││㈡101年3月21日。│。││├──┼──────┼─────────┼────────┼────────┤│8│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14日(│││字第1630號│-1CDB13742號。│㈡本院卷第173頁│週二)││││㈡101年7月17日。│。││├──┼──────┼─────────┼────────┼────────┤│9│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14日(│││字第1631號│-1CKA76409號。│㈡本院卷第175頁│週二)││││㈡101年7月17日。│。││├──┼──────┼─────────┼────────┼────────┤│10│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4月23日。│101年5月15日(│││字第1632號│-1CDA99080號。│㈡本院卷第177頁│週二)││││㈡101年4月18日。│。││├──┼──────┼─────────┼────────┼────────┤│11│101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5月12日。│101年6月3日(│││字第1633號│-1AG489424號。│㈡本院卷第179頁│週日),順延至10││││㈡101年5月10日。│。│1年6月4日(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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