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告 邱顯祥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阿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被告魏阿同(歿)、 魏阿捷 (歿)、 魏阿標 (歿)、 魏科 (歿)、 魏肇嵩 (歿)、 魏恒慶 (歿)、 魏存慶 (歿)、 魏講慶 (歿)、 魏成慶 (歿)、 魏增慶 (歿)、 魏吉慶 (歿)、 魏慶 (歿)、 魏肇英 (歿)、 魏肇壎 (歿)、 魏乘煉 (歿)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等之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暨被告 魏肇潤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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