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清輝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陳清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5月22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清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陳清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清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清輝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16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