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林義堡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李鈺翊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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