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告 蔡國勇 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被告 何慧玲
何豐棧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桂香 被告 李似珍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被告 游鈺雯
黃淑玲 陳榆鈞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