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6至8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再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因而於裁定前,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可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今未為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函文、送達證書、當事人訴訟書狀查詢表等件附卷可憑。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兼衡其如附表所示各罪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固有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惟該部分業經原確定判決併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再就上開各罪之全部重複定應執行刑,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違,且此亦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之內,是本院就此即毋庸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其已與如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併合處罰,則本院於定執行刑時,即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07/08/14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偵字第29號臺中地院111年度少訴緝字第1號111/07/06臺中地院111年度少訴緝字第1號111/08/03否臺中地檢111年度少刑執字第7號編號1-6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2搶奪有期徒刑8月108/11/30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832號等臺中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24號111/08/29臺中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24號111/10/06否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80號3詐欺①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8,000元)②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8,000元)③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1萬元)④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000元)⑤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5,000元)⑥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000元)⑦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5,000元)⑧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8,000元)108/12/30(2次)108/12/31109/01/02至109/01/03109/01/03(4次)南投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等南投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8、9號111/08/23南投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8、9號111/09/27否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56號4詐欺有期徒刑6月108/12/17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臺中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49號111/09/12臺中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49號111/10/20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363號5恐嚇取財有期徒刑6月108/11/02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彰化地院111年度易字第800號111/09/20彰化地院111年度易字第800號111/10/19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4號6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6次)108/12/28(3次)109/01/02(3次)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22號等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111/12/28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112/02/07否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4號7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5次)109/01/15(3次)109/01/16(2次)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等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112/05/25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112/06/28否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8號原判決就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強盜有期徒刑4年109/01/16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等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112/05/25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112/06/28否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