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被告張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