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22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2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義中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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