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顏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1,335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316,430元、②374,712元,及其中①156,901元、②275,339元部分均自民國10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0%、②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