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被告 陳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家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佘筑祐